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中共8040威尼斯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和《8040威尼斯学院管理工作规程》(内工大 党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按照《8040威尼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在本学院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范围
1、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商定,由书记召集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遇书记外出等特殊情况且又必须召开会议时,可确定一名副书记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非党院级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相关内容的讨论。
4、必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重大部署,完成校党委、行政领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院稳定以及院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和审批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学院党员教育管理事宜。
(5)按照组织程序,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任职事宜;
(6)学院党内奖惩事宜;
(7)学院党内业务工作
(8)其他需要学院党委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议事程序
1、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委员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由党委书记审定并确定会议议题。党委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
2、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不得在党委会上动议增加新的议题。
3、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进行分析论证,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4、凡是确定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均应由办公室通知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内容相关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审查,一般应在党委会召开提前一天由办公室分别送交党委委员,党委委员要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
5、党委会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个人直接利益的个案事项,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6、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委员对会议决定持保留意见的,应当即作出保留意见申明,会议记录人员应明确记录。
7、党委会在议事时如果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遇有不同意见难于统一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均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上级后,再于下次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8、党委委员执行决议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复议的决议事项,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三分之二党委委员同意后,方能进行复议。
9、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归档以作查考依据。
第五条 会议纪律
1、党委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主持人同意,同时应将个人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
2、党委委员对党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党委会与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4、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马上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党委会议决定不相一致时,则应以党委会议的决定为准。
第六条 落实与督办
1、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应知晓决定的对象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院内发文、口头告知等形式传达。党委会议决定的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一般事项,也可以《党委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
2、对需要组织实施的会议决定,由分管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3、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党委会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会。
4、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决议传达给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
5、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8040威尼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修订或制订记录
2012
年
5
月
3
日
制定
2012年12月13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