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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威尼斯本科教学运行管理制度(2021年1月)

时间:2021-03-01 17:50   浏览数:次   来源:  

8040威尼斯本科教学运行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织制定与修订,制定与修订时应征求本专业教师和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与建议,并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和执行。

2、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学分要求执行学校规定;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如需增减、调整学时学分或更改名称,需按学校的规定,由系主任提出申请,填写《8040威尼斯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课程排课

1、课表安排应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为主要原则。

2、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安排上课,开新课的教师必须经过学校新教师讲课资格认定及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才能安排上课。

3、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授课,上课门次要求和学时数在学院岗位聘任时设定。

4、每位教师每天的授课时数不得超过4学时;同一个教师给同一个班级讲授不同课程时,不应安排在同一天。

5、除实习、实验、研讨及设计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一般应为2学时。

6、考试周如果安排集中的课程设计教学环节,必须保证有2门课程进入考试周。

7、同一学生班级每天最多排课8学时(实验、实践课程除外),且不得出现一天都不安排课程的情况。

8、教师对排课的特殊要求应在排课任务表中注明。教师不能因为个人原因要求安排特定的上课时间。

9、任课老师可在自己的教务系统中查询到每学期开学初的课表,教务中心只有在从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发布课表后才能供教师和学生查询。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关注自己的教务系统,如因本人没有查看而造成上课延误等教学事故,责任由任课教师本人承担。

第三条 停课、调课

1、凡主讲教师因公出差、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需要停课或调课者,原则上须提前1天办理停、调课手续。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教师本人负责通知上课学生,如果本人不能通知到学生,由任课教师自行委托他人负责通知。

2、停课、调课前,应首先填写“8040威尼斯调()课申请表”,写明停、调课原因、时间等,由系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3、任课教师不应因多媒体教室设备出现故障而调停课。

4、私自调课、停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 任选课管理

1、校任选课:校任选课分类按学校统一规定。

2、院任选课:院任选课分类参见各专业的教学大纲

3、根据学校的排课安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选课名单在开课前由任课教师通过本人教务系统下载。

4、学院任选课原则上需达20人以上才能开课。

5、凡选修课上()课时数少于13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五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

1、进入考试周的课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不允许进入考试周的课程在考试周前考试。

2、任课教师在办理结课考试时填写《结课考试登记表》且需由系主任、教学副院长(一般情况,学院教务中心审核并加盖分管院长个人印章即可)审核。同时,教务中心经办人在表中的“学院教务中心经办人”中签字。

3、教务处安排的全校范围统一考试,如期末大考、开学初补考,教务中心在教务处返回监考老师名单后,负责通知到各系主任(行政人员需通知到本人)。

4、非期末大考期间,教务处安排的交叉课程考试或外学院安排的结课考试,如外学院课程有我学院学生修读需要我学院派出监考的,教务中心在指派监考老师后负责通知到各系主任(行政人员需通知到本人)。

5、非期末大考期间由威尼斯官网开设的结课考试,任课教师需填写《结课考试登记表》后方能进行考试。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选定监考教师后填入《结课考试登记表》的“监考教师”栏,并将《结课考试登记表》交教务中心一份,以便统计监考数据。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如需教务中心指派监考教师,需提前向教务中心申明,教务中心负责通知到监考教师所在系的系主任。

6、正常考试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自行录入,任课教师在录入或导入成绩后应认真对照原始成绩记录单进行复核。

7、补考、重修、重考成绩任课教师自行录入,成绩修正由教务中心负责录入到系统中,教务中心经办人需对所录入成绩仔细检查,且在录入完成绩后在每张成绩报告单后签字确认。

8、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放假前,各任课老师将提交的成绩按班级打印后,交系主任审核。各系主任收齐并审核本系所有成绩单后交教务中心保存。


 

8040威尼斯  

年一月   

 

附:修订或制定记录  

2009     5     12   制定  

2011229日第一次修订  

2012527日第二次修订

2021110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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